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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偷税罪"到"逃税罪"的罪名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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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已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又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其用意值得深思.本文试图以刑法之社会视角,从罪名的定义、罪名的功能浅议"偷税罪"到"逃税罪"的罪名新意,从而得出其废旧立新的积极意义.

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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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3

2010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党校(克拉玛依市行政学院)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ISSN:2095-0829
年,卷(期):2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