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无疑为市场经济主体融通资金,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但是,我国对浮动抵押的规定是相对粗糙。而英国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国,其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研究是相当完善的。所以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笔者发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本质特征不是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和未来性,而是浮动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标的物的自由处分权。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浮动抵押登记的粗陋和接管人制度的缺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浮动抵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冲突并最终实现浮动抵押。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联系的苏格兰的相关立法经验值得笔者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