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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男性生育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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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类的一种本能,正是依靠这种繁衍后代的本能才使得人类文明不断的延续和发展。生育权逐渐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规范生育权问题的相关文本却比较少,比如仅有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为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47条也明确了:“所有从属于妇女的生育健康权利是不能被侵犯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妇女们有生育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真正的明确提出并且确认生育权概念却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中才体现的。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依然是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为主,男性的生育权保护依然不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便充满争议,第九条也是引发学者和老百姓的广泛讨论,男性生育权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关注,本文将结合生育权的理论知识来说明男性生育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男女生育权冲突和对男性生育权的救济问题。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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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市 300072

生育权 男性生育权 生育权冲突救济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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