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往来的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随之激增,在诉讼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仲裁以其优势引起人们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专业性、高效性、秘密性、灵活性等特点与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各种要求完全契合。然而,在运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过程中存在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识薄弱、提交仲裁无门、我国仲裁法律、仲裁机构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提高争议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指引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完善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加强仲裁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