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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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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但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仅限于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上,对于其他的受贿行为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由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出卖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质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故应将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纳入受贿罪的范围一并论处。

丁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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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 401120

受贿罪 事后受贿 权钱交易 事前无故意 性质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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