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月2014,Issue(3) :179-180.

刑法第385条刑罚适用辨析

金亚萍
西江月2014,Issue(3) :179-180.

刑法第385条刑罚适用辨析

金亚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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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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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5条的设置为学者们诟病,然而,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强迫行为完全可以被组织卖淫罪评价,且在这一情境下,组织卖淫罪侵害了公序良俗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本条条文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同样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司法部门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关键词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法定刑适用/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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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3年上海地方高校研究生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资助()

出版年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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