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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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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仍然列为“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何为“非法方法”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的界限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对英国刑事司法中“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有关的判例进行考察之基础上,试对我国界定“威胁、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提出借鉴。

宋宇、赵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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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100038

英国 讯问 非法方法 界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课题

2013SKX08-24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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