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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在室女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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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中国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妇女位于社会的最低层。我国传统法律中的财产继承根本上是排除女性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但唐、宋以及明清的法律及法律习惯上,女儿是可以继承一定的“嫁妆”和财产的。在妇女的继承中,在室女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表现出独到的一面,本文主要立足于在室女继承的特点,研究我国古代妇女在个朝代中的地位。

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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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在室女 财产 继承 差异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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