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我国古代在室女的继承权
论我国古代在室女的继承权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中国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妇女位于社会的最低层。我国传统法律中的财产继承根本上是排除女性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但唐、宋以及明清的法律及法律习惯上,女儿是可以继承一定的“嫁妆”和财产的。在妇女的继承中,在室女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表现出独到的一面,本文主要立足于在室女继承的特点,研究我国古代妇女在个朝代中的地位。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高晓慧
展开 >
作者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关键词:
在室女
财产
继承
差异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
出版年: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
1003-2819
年,卷(期):
2014.
(6)
参考文献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