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早有确立,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文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并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比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是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如此做法更可以简化房地产交易成本,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有其正当利益考量的。但是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它还包括在出租房屋之上第三人购买房屋的交易安全。这三者之间的协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实务问题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