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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体工商户财产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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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个体工商户早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只有几个人,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主的小商店、家庭小作坊形式,发展成为具有几十人、上百人或者更大规模的工商业企业。然而,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或其他因素,这些已经发展起来的企业并不愿意改变其经营性质。本文在援引一个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对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体工商户财产类型的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对此类案件的定性。

黄留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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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405

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 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 雇员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