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制度作为我国新生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它的出现兼具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随着世界各国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理论研究风潮的盛行,建立完善的刑事禁止令制度是提倡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结合的刑罚模式所不可避免的趋势。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赋予刑事禁止令正式的法律地位,如何适用和执行刑事禁止令?如何界定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如何完善我国善处稚嫩的刑事禁止令制度?这都是研究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学者们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为此,除了在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中增设适用前犯罪人综合信息考察机制和人格评估制度外,还应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扩大至被假释的犯罪人和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