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沿用行政管理的模式,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也沿用了行政机关的原则和方法。这种考核评估方式由于行政色彩太重而不符合检察工作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弱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检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固有的司法属性。检察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是在较为成熟的法院制度和警察制度之间开辟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现行沿用的绩效考核模式,混淆了检察工作与行政工作间的区别,这与当前努力避免或减少司法权力行政化的改革方向相悖。对于检察院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研究,国内已有诸多的学者对其倾其精力研究,形成相当多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笔者在研读这些材料的过程当中,也得出了一些心得发现我国检察院绩效考核指标中仍存一些问题,在此本文以某县公诉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为例作一试析,亦就教于学者与实务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