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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权限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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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限,以“有权”为基础,以“限制”为核心。当下要限制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方面是公权力必须在一定约束下行使这一理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现实权力衡平的结果。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限制,体现在诉的方式宜采用附带起诉,诉的原告应当有限扩大,诉的效力应当逐步具有一定普适性。

彭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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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司法权 抽象行政行为 权限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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