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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强制公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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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我国规定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时要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然而,由于登记机关大部分情况下只进行形式审查,且其权限和能力有限,只登记并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强制公证恰可以弥补这一点。本文通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和公证作比较,指出在不动产变动中建立强制公证制度的优势与必要性。另外,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需要进行公证,为了在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中寻找平衡点,本文对强制公证的事项也进行了讨论。

王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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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 100088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 强制公证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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