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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视野下的“程序利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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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而国家的司法资源有限,法院不可能将公民提交的每一份诉讼纠纷都处理妥当,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筛选机制,使得法院能够符合理性地,最优化地选择那些最值得调动国家司法资源予以解决的纠纷,而排除那些浪费或者滥用国家司法资源的现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诉的利益便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法院进行民事实体裁判的前提,处于贯通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中间位置,此两种利益在民事诉讼中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张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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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0

诉的利益 诉的实体利益 诉的程序利益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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