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财产是其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与信用保障。公司财产的取得,在其成立之初,主要是通过股东出资而形成的。由此可见,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能够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成立时其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额,此时公司成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但在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删除了最低资本额,其规定了公司成立只需要具有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在股东瑕疵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仍享有有限责任则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