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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局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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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内容上专设一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作出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该制度刚起步,法律规定的单一化与实践操作中的简单化,使得该制度无法真有效正地发挥作用。笔者结合实践,试图从司法层面浅谈合适成年人制度存在的局限性及完善建议。

林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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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700

刑事诉讼 未成年人犯罪 合适成年人

2014

西江月
广西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西江月

ISSN:1003-2819
年,卷(期):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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