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从业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行使要件,但尚未明晰"个人权益"之范围,无法厘清"重大影响"之意涵,对"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解释也存在模糊的缺憾.有鉴于此,对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解释应以维护从业者权利为根本遵循."个人权益"的解释不应仅限于个人信息权益,应考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在"重大影响"的解释方法和解释内容等具体构造方面,都应更加突出对从业者权利于实体和程序双层面的保护.另外,"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应限于人工实质干预.根据上述基础,发挥本规范应有的价值,增强平台用工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