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技2024,Vol.30Issue(6) :31-34.

平台用工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视角

肖洁
厦门科技2024,Vol.30Issue(6) :31-34.

平台用工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视角

肖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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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 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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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从业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的行使要件,但尚未明晰"个人权益"之范围,无法厘清"重大影响"之意涵,对"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解释也存在模糊的缺憾.有鉴于此,对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解释应以维护从业者权利为根本遵循."个人权益"的解释不应仅限于个人信息权益,应考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在"重大影响"的解释方法和解释内容等具体构造方面,都应更加突出对从业者权利于实体和程序双层面的保护.另外,"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应限于人工实质干预.根据上述基础,发挥本规范应有的价值,增强平台用工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责性.

关键词

平台用工/个人权益保障/自动化决策/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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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厦门科技
厦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厦门科技

影响因子:0.106
ISSN:1007-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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