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8,Vol.38Issue(4) :39-43.

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夏朗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8,Vol.38Issue(4) :39-43.

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夏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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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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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但是,艾滋病并不属于相关行政法规所界定的性病类型,并且与梅毒、淋病的危害及特点也不相当,因此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不应包括艾滋病在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基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当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时,亦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关键词

艾滋病/故意传播/传播性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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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8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湖北科技学院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49
ISSN:2095-4654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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