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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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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负有适当性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未直接规定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该义务原则上不属于法定义务,应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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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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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理财业务
适当性义务
先合同义务
出版年:
2020
新商务周刊
新商务周刊
ISSN:
年,卷(期):
2020.
(4)
参考文献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