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存在夫妻共有有限公司股权需要分割时,往往会发生分割难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分割、转让会受到公司法的影响,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又决定了其分割财产会受到婚姻法的影响.目前法院裁判多是以《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为裁判依据,给予非持股配偶股权折价补偿.考虑到此种分割方法的不足,在充分平衡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下,给予非持股配偶的一定的选择权和法律保护,将夫妻共有股权的股权利益平均分割给非持股配偶,由非持股配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需要经过股东会的表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