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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的涉诉案件——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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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进入执行阶段时,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纠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会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股东认为与公司对外涉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对于公司对外诉讼而形成的生效裁判,股东是否有资格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与分析.

李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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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主体资格 执行 股东抽逃出资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利益共同体

2020

新商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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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