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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医疗在审理过程中操作实践探析——张某某解除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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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制度已在我国实行七年,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实践案件中所遇情况,进行分析.

吴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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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强制医疗 案例 司法鉴定

2020

新商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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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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