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Vol.31Issue(5) :7-8.

论"包二奶"应作为重婚罪处罚

万志鹏 李增伟 冯少辉 杨岩峰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Vol.31Issue(5) :7-8.

论"包二奶"应作为重婚罪处罚

万志鹏 1李增伟 2冯少辉 3杨岩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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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2.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临沂,276003
  • 3.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山东,郯城,27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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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二奶"这一丑恶现象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威胁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重婚行为,应作为重婚罪予以刑事处罚.但我国目前关于重婚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包二奶"行为留下了空隙,应予以立法完善.

关键词

"包二奶"/婚姻/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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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09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湖南科技大学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277
ISSN:1009-4482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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