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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托旅行社组织的校外活动的事故责任——黄某某诉某某小学、三某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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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托旅行社组织的校外活动,既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又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旅行社除依据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学生提供旅游服务外,还负有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等附随义务;某桑园中心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有权向某某小学和某桑园中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三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杨秀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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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广播电视大学,湖南,怀化,418000

校外活动 安全注意义务 附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2009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湖南科技大学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277
ISSN:1009-4482
年,卷(期):20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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