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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乏力与重塑——以侮辱、诽谤罪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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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暴力成为备受瞩目的社会问题,刑法在应对此类案件时显得左支右绌.本文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有:理论和实务界将网络暴力型侮辱罪、诽谤罪的保护法益理解为单一、个人、轻微法益,导致刑法的关注程度大幅降低;网络暴力主体范围难以确定,促使"法不责众"刑事思维的产生;自诉人举证困难、司法协助不足致使自诉程序适用不通畅等.尽管理论界提出了增设新罪、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全面公诉化,以及将网络暴力行为拟制为伤害、杀人行为等规制网络暴力的方案,但是均未有效针对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乏力产生的底层逻辑,没有对症下药.合理提振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的士气,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应明确网络暴力型侮辱、诽谤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划定网络暴力刑事责任主体为首发者和积极参与者;增强司法协助,畅通网络暴力案件被害人自诉程序.

储陈城、刘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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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

网络暴力 侮辱 诽谤罪 复合法益 刑事自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21FFXB071

2024

新闻记者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新闻记者

CSSCI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387
ISSN:1006-3277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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