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领域,受"避风港规则"影响,欧盟和我国网络平台不承担普遍和主动的审查义务,均可称为"避风港"内的"守门人".在行政法领域:"主体责任"在我国延续并强化了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传播合法性的"保证"义务与责任,使我国平台内容规制远离"避风港"的"保证型模式"固定下来;欧盟名义上遵守"避风港规则",但要求超级平台进行事前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纾解,对网络平台施加"勤勉尽职义务",所以其内容规制呈现"控制型模式".整体上,我国网络平台内容规制在民事与行政领域分别呈现出"避风港"内外的"双轨并行"格局;欧盟原则上遵守"避风港规则",但在行政法领域对平台有例外规定.上述两种格局或模式下对网络用户的侵害,在欧盟可进行诉讼外的多元救济和诉讼内的公法、私法救济,我国也应建立此类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