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颁布的《学位法》第22条是国家立法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权进行赋权的法律依据,构成了这一权利的规范基础.法律授权与大学自治的双重授权逻辑,能够解释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权正当性基础的基本法理.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是这一权利生成的深层次法理.行政法规赋权难以构成上位法依据、司法权介入学位授予纠纷受到限缩以及大学自治面临合法性与合理性危机,是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权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能够促成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权在原则层面的多维度约束.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权的合理规制,应当基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这一目标,并以此作为价值基础.在立法上可以采取统一规定与列举情形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明确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权的行使限度.在司法审查环节需要实现程序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双轮驱动.此外,现代大学自治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基金项目
教育部教育类教指委中文专委会——北京语言文字工作协会2024年度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024JGYB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