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法治依托,但其面临执法规范不够具体、难以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效果有限等实施困境.困境的根源在于该法由自治范式向回应范式转化过程中,为获得更强的回应能力转变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思路、预留了创新法律强制手段的空间,实质上外化了该法的实施机制.国家土地督察作为本土化制度,与回应型法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性法律的实施特点相契合,对困境破解具有启示作用.破解困境的关键在于顺应《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法律发展范式转变,遵循政策与法律互动、中央地方权责划分的实践逻辑,构建与之相协调的法律实施机制.为此,应坚持问题导向、人民至上和系统观念,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基础,创制主体权责有力、对象明确具体、内容全面科学、手段丰富有效、制度协调配合的乡村振兴法律实施督察机制,强化法律实施以保障乡村全面振兴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