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作为一种"家庭关系中的应有之理",具有鲜明的默会知识属性.在民事司法中,家庭伦理通常是以道德规范和习惯习俗这两种形态存在的.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除部分地体现在法律文本中,更多的是以一种知识背景或语境的间接形式介入民事司法.在开放结构中处于边缘地带的家庭伦理也大致通过两种路径影响着民事司法.民事司法主要是一个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的推理过程.法官处在一种形式的言述和实质的默会的矛盾中.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会进行多次法律推理,其中部分推理的前提可能来自其他推理的结论,部分推理过程可能因为前提或结论被证伪而被废止.在民事司法中,家庭伦理一般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或检验标准直接介入其中,也会以形塑法官个性和思维方式的形式间接介入其中,发挥着强化法律推理结果合理性、筛选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等功能.当下中国家事纠纷的解决依据不能仅局限于可言述的法律,而应该保持一种向不可言述的家庭伦理开放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