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限制性约据,是我国香港普通法上的一种役权,19世纪时,借助于衡平法实现了物权化.租赁地产权上的限制性约据与土地限制性约据为其组部分,分别适用于分(批)租类与整体转让类租赁地产权,其中分租类限制性约据规则系衡平法运行的结果;土地限制性约据具有强制性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效力可以扩展至受益人、受益人的权利继受人,原约据承诺人的继受人.我国《物权法》以地役权涵盖限制性约据,较之我国香港地区的限制性约据,在比较法上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
基金项目
昆明理工大学省级人培项目()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2014Z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