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区治理”概念,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区治理创新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范不能平衡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致使在实践中引发了新的纠纷.为维持建筑物各部分的基本功能和维系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生活秩序,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必须对业主的决策权进行限制.对于受到业主大会决策影响的少数方,我国立法仅规定业主对于该决策侵害其自身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然而,基于物业小区的自治性特征,在决策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予以支持,但亦应立法对业主之间的权益进行调整,即对该部分少数者利益的保障和救济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