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2) :21-29.

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张开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2) :21-29.

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张开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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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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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具有时空密接性的、服务于抢劫或者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抢劫行为完成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强取财物行为,以及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当然都是服务于抢劫的行为.伤亡结果不限于抢劫犯的直接行为所致,即使介入了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行为,只要是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就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关键词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原因行为/结果加重犯/限定关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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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38
ISSN: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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