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2) :92-98.

德国诉讼迟延国家赔偿法制研究

陶建国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2) :92-98.

德国诉讼迟延国家赔偿法制研究

陶建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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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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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于2011年之前未建立诉讼迟延国家赔偿制度,诉讼当事人无法依据德国法律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一背景下,一些诉讼当事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德国政府进行损害赔偿.在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影响下,德国于2011年12月建立了诉讼迟延国家赔偿制度.提起赔偿诉讼前,必须首先行使责问权,只有在行使责问权后,法院仍然不积极推进诉讼程序的,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性损失,此类赔偿无需考虑法官是否存在过错.德国诉讼迟延损害赔偿制度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中国应当研究如何借鉴德国的立法,对遭受诉讼迟延的当事人提供救济.

关键词

法院/诉讼迟延/诉讼效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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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38
ISSN:
参考文献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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