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3) :12-16.

论陪审制表达民意的限度

杜健荣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3) :12-16.

论陪审制表达民意的限度

杜健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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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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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研究中,陪审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能够对司法审判与民众意见进行沟通的制度形态,但是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由于受功能定位的限制,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在事实上并没有承担表达民意的职责,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近年来出现的人民陪审团则由于自身结构及相关条件的影响,在表达民意的效果上存在明显的限度.对陪审制的改革和加强无法解决司法机关的民意获取难题,对此还需要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

关键词

陪审制/民意/表达/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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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云南大学人文社科青年研究基金(13YNUHSS034)

出版年

2016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38
ISSN: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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