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立法活性化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处罚早期化和重刑化.这种立法倾向与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可以说其导致刑法学出现了危机.刑法学正面临着道路的抉择:要么是一味的以传统的理论立场对这种倾向进行批判;要么是以刑事立法活性化为契机检讨刑法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变化.选择前者不仅会导致刑法学丧失社会影响力,还可能会错失通过检讨立法反省刑法学本身存在的问题之机遇.在变革时代,刑法学只能自我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作为法益概念立法机能丧失的替代应引入宪法中的比例原则,应重新对刑法的谦抑性作出解释使其内容从“限制处罚”转变为“合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