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4) :146-156.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与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问题刍议

张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4) :146-156.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与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问题刍议

张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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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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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等.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书面同意提交/最惠国待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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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5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201510)

2015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YJPXC06)

出版年

2016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38
ISSN:
被引量4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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