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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
Vol.
29
Issue
(5) :
152-162.
《鹿特丹规则》下航海过失免责的利益平衡——兼评中国《海商法》的立法选择
郭鹏
陈思静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
Vol.
29
Issue
(5) :
15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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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航海过失免责的利益平衡——兼评中国《海商法》的立法选择
郭鹏
1
陈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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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天津法学》杂志社 天津,300382
2.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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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及义务已做重大修改,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其立法目的在因应现代运输趋势,寻求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提供各国及各种运输模式间统一规范机制,随着越来越多国家的加入,其影响力将涉及我国的航运业与进出口贸易.基于《鹿特丹规则》的生效前景,我国作为航运大国与进出口大国,不应成为签署《鹿特丹规则》的障碍.应采取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立场,相应修改与公约规定不符的地方,废除《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使《海商法》的规定更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
关键词
航海过失
/
利益平衡
/
过失责任
/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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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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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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