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6) :12-21.

税收协力义务及其限度刍议

褚睿刚 韦仁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Vol.29Issue(6) :12-21.

税收协力义务及其限度刍议

褚睿刚 1韦仁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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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 2.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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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机关虽为税收征管之主导者,须依职权对应纳税额进行核实、查验,然而,因纳税人对课税事实知之最稔,在协同征税的理念下,纳税人须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加以协助.除此之外,税收扣缴义务人与第三方因为参与交易或课税的部分环节,掌握部分课税资料,也应当承担部分税收协助义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在要求协助义务人提供税收协助上裁量权过大,权力约束机制的不足容易导致其滥用权力,此一来不仅会侵害税收协助义务人的基本权利,降低税收遵从度,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征管效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出发,税收协助义务不能无上限地遵从,而要为其设定限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宪性、合法性及比例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

税收协力义务/限度/纳税人权利/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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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ZD153)

子课题()

出版年

2016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38
ISSN:
被引量7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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