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机关虽为税收征管之主导者,须依职权对应纳税额进行核实、查验,然而,因纳税人对课税事实知之最稔,在协同征税的理念下,纳税人须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加以协助.除此之外,税收扣缴义务人与第三方因为参与交易或课税的部分环节,掌握部分课税资料,也应当承担部分税收协助义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在要求协助义务人提供税收协助上裁量权过大,权力约束机制的不足容易导致其滥用权力,此一来不仅会侵害税收协助义务人的基本权利,降低税收遵从度,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征管效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出发,税收协助义务不能无上限地遵从,而要为其设定限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宪性、合法性及比例原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