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继承法》自颁行后发展至今,三十多年未曾有过修订,其继承权丧失制度无论从规范内容,还是从立法形式或立法体系上看,存在的缺漏与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发明显.从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本着保障遗产继承秩序与遗嘱自由的目的,以我国原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为基本框架,结合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发展趋势,以类型化的方式对继承权丧失事由进一步细化,在摒除原有不甚合理部分时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调整,寻求能与我国本土性相容且最为妥当合理的规范方式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一个合理健全的规制体系.
基金项目
本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云南警官学院校级科研项目(19A003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