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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案件司法争议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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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办案中暴露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等方面的实践难题.事实上,医疗用途的本质系主观用途,可称为医疗目的.具有医疗用途或目的,自然排除毒品犯罪,且应坚持"行为时一般人"的判断标准.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只要达到明知管制品的程度即可,并需沿着"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的路径予以审查.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等其他犯罪,并不符合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类型,应予数罪并罚.从大众的观念看,麻精药品属于药品,只有在被滥用的情况下方属于毒品,与传统毒品差异较大,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可适度从宽把握.

张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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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麻精药品 毒品犯罪案件 司法实践 理论辨析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GJY2023D15

2024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云南警官学院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24
ISSN:1672-6057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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