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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西方妇女权益诉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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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习俗的结晶,是文化符号的一种表现。奴隶制法的表现特征是当时奴隶制社会关系特点的集中体现。其演进标志着人类族群进化之轨迹。习俗、文化因族群而异,法律也因族群而有不同。楔形文字法中关于婚姻继承、婚姻契约制的规定,奠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楔形文字法以其系统、承沿不迭的法典与完备全面的制度规定,堪为古代东方奴隶制法的典型。在同时代的西方,古希腊法作为欧洲最早的奴隶制法,具备可与罗马法比肩的完备法律体系,堪为西方奴隶制法的典范。古希腊法因城邦、民主、战争、艺术等多方面原因,其关于妇女诉讼资格、权益地位之规定与东方法有着很强的可比性。楔形文字法与古希腊法各自作为东西方最早的奴隶制法,因为族群不同之故,其法律也呈现出众多差异。仅就妇女的诉讼地位,权益保护来看,就存有诸多不同;同时,将这种差异加以比较概括,从中可以看出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共通之处。分析两河流域与希腊地区妇女在奴隶制社会的权益地位与诉讼资格,可以探究得这同时代的两不同区域法律的共通与差剐,进一步地解读这种差异与共通,以斑见豹,可以大致分析归纳出奴隶制时代妇女权益诉讼之流变以及社会地位低下之原因。

金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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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妇女权益 诉讼 家长权 私有制

2012

致富时代(下半月)
广东省农垦总局

致富时代(下半月)

ISSN:1004-0447
年,卷(期):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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