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管理2020,Vol.12Issue(2) :138-144.

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Significant Risk" in Precautionary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Civil Litigation

张洋 毋爱斌
中国环境管理2020,Vol.12Issue(2) :138-144.

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Significant Risk" in Precautionary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Civil Litigation

张洋 1毋爱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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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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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大风险/内涵/认定主体/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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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资助(18SFB3019)

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2018XZXS-143)

出版年

2020
中国环境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中国环境管理

CHSSCD
影响因子:0.506
ISSN:1674-6252
被引量20
参考文献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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