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主要呈现损害控制型司法模式的特性,该模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常规渠道,救济对象是既成公益损害,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修复及专项整治.诉讼方式谦抑性、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事后性,为此模式的合理运行提供了理据.本文运用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框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不应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预防等关联性客体也应纳入其中,而损害控制模式这种事后治理方法存在短板.基于此,应将公益诉讼的视角回溯至事前,大力倡导风险预防型司法模式.风险预防模式与损害控制模式属于二元协同关系,前者对后者发挥补强与优化功能.根据风险预防模式的救济观,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全方位构建程序规则,以实现公益诉讼的前瞻性价值.
基金项目
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行政协议合约性审查研究"(KYCX19_1956)
201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7JZ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