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管理2021,Vol.13Issue(6) :147-152.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21.06.147

美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公众知情权及对我国的启示

Public Right-to-Know in Hazardous Chemicals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杨未名
中国环境管理2021,Vol.13Issue(6) :147-152.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21.06.147

美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公众知情权及对我国的启示

Public Right-to-Know in Hazardous Chemicals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杨未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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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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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多元共治,而要实现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力量,首先要保障公众享有知情权.我国危险化学品专门立法中有关公众知情权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公众知情权的客体范围不明确,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与救济途径不畅,政府未依法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不足.相较而言,美国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探索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本文参照域外美国《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案》,就公众知情权提出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专门立法的法制建议,以兹借鉴.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公众知情权/EPC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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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08)

出版年

2021
中国环境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中国环境管理

CHSSCD
影响因子:0.506
ISSN:1674-6252
参考文献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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