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初创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是将美国"独立程序型"设计理念嵌入具有行政法色彩的"前置程序型"模式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前置型"构造模式.实践中,其成效与争议并存.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围绕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处调整与修正,这些变革使已然成型且日渐成熟的"独立+前置型"程序构造随之转向,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争论.对此,本文基于不同程序构造模式的特点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构造的生成与流变,解析现行模式下的缺漏不足,并建议我国应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项目许可"之间的联动衔接、环境影响评价资讯与公众参与、评价过程及其结论的监督与救济等方面加以优化和完善.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133)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Q166)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一般资助项目(KF2023Y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