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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后我国温室气体控制规制模式的转变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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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生效后,国家自主贡献机制赋予我国履行温室气体强制自主减排的国际义务,并可通过国内法机制予以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采取与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的规制模式。在温室气体控制专门性立法缺位的情况下,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确立其法律地位、成为其法律依据,在具体政策实践中,着力于能源结构调整的节能减排机制成为协同控制温室气体的基本形态。但节能减排规制体系局限于能源生产和消费环节,不足以实现我国到2030年的减排目标,《巴黎协定》后,我国温室气体控制应尽快实现向自主规制模式转变,推动低碳发展机制势在必行。增强温室气体控制协同规制和自主规制并形成合力需要法律、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对策包括加快制定能源基本法,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制度,制定气候变化应对专门法律,促进现行环境资源法和经济法的"低碳化"。
Regulatory and Law Reforms in Reflection to the Strategic Transit of Greenhouse Gases Control in China after Paris Agreement

杜群、张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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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43007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巴黎协定》 温室气体控制 规制模式 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

19VHJ01619JJD820003

2021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69
ISSN:1671-0169
年,卷(期):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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