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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特征分析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claiming the Use Right of Transferred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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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司法领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性质划分为契机,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性质和补偿内容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发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存在收回条件的公共性政策、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界定不清,公共利益与不可抗力的关联性不足,补偿内容存在责任归属不清、涵盖范围不足等问题.建议在改革国有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建立统一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将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并通过对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征收主体、优化管制模式.

李乐、段存国、张涛、朱小娟、尚海燕、姜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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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 东营 257091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济南 250014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山东 东营 257000

北京师范大学自然资源学院,北京 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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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收回 征收 行政行为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0&ZD090

2023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CHSSCD
影响因子:0.634
ISSN:1672-6995
年,卷(期):202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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