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根据这两条规定,工程招标采购中评标办法归为两类: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和综合评估法.采用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时,先实施技术标审定,技术审定只对其定性分析,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投标文件均可通过技术标评审.然后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实施商务标审定,计算和修正投标价格.最终确定通过两个阶段评审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采用这种评标法往往会剔除有实力的投标单位,并且投标人往往低于成本价中标,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主管部门已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不再提倡.综合评估法却被格外重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