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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合理性

Rationality of Citizens Incorporating into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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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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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 主体资格 法律经济学分析 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9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445
ISSN:1008-813X
年,卷(期):201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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